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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发布时间:2020-03-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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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通知》。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现就我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把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和扩散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健全主体责任机制,围绕“一码一库一平台一指数”精密智控体系,严格落实闭环管控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严防境外疫情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坚决防止疫情反弹。

二、全面恢复生产秩序

(一)对外来人员实施全国“健康码”入甬互认,一律实行“红码”管控、“绿码”放行。

(二)全面取消复工复产负面清单和企业复工“备案制+负面清单+承诺制”。各类企业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面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三)返甬员工一律凭“健康码”绿码直接上岗。

三、全面恢复生活秩序

(一)所有出入口(除医院等特殊场所外),人员进出不再测量体温。继续守好“小门”,人员凭“健康码”“甬行码”绿码或甬行证出入村(小区)。村(小区)内,减少非必要的人员集聚。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楼宇、景区、宾馆、商场、地铁、公交、出租车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取消“测温+亮码”等管控措施,定期做好预防性消毒。

(三)市民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要求佩戴口罩,在居家、户外,以及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场所,可不佩戴口罩。继续做好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等防护措施。

(四)各餐饮场所可有序开放堂食、包厢服务,在疫情结束前不得举办大型宴席等人员集聚活动,相关工作人员需佩戴口罩。

(五)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在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可有序恢复正常秩序。

(六)继续做好发热病人全周期闭环管理。市民如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要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由村(社区)联络员登记病人信息后联系专车就近接送至发热门诊,也可报告登记后步行或驾驶私家车前往,严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就医。全市所有零售药店继续暂停销售限定范围内的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

(七)暂停2020年清明期间有关祭扫活动,具体按甬防〔2020〕22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实施的防控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宁波发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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